按第三十六条规定,迁移户口应当由迁移人或拟迁入户户主申报,提交三个方面的材料:一是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二是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和户主同迁入的证明(单独立户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代交集体户的,提交单位同意代交证明);三是与迁移理由直接相关的材料,也就是第四十二条至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材料。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规划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根据上海商务委员会和其他当局发布的规定,该市的目标是在晚上7点到6点之间发展一个繁荣的夜生活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