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由市商务委员会认定。符合《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第五条第(六)款条件引进的人才,应属单位紧缺急需的业务骨干,且具有两年以上(截至申报之日)相应工作经历。
2010年8月上海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引进人才申办本市常住户口试行办法》,包括高学历、高级专业、高新技术在内的11类人才可以享受直接落户的政策。
3.在校期间未与任何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人事聘用关系,未缴纳社会保险(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规划本市户籍,并由该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不受该条件限制);与符合 2018 年提出规划本市户籍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期为一年及以上的就业协议,规划指导机构的派遣人员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