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
梅丽莎费尔班克斯,在IUPUC中心商务及经济发展的主任说,社区成员将彼此说话的多样性,包容性和经济发展的问题,而不是供给信息的机会。
吴凡,上海复旦大学医学院的副院长,并从上海的专家冠状病毒治疗小组一名医生说,此案是一个偶然的情况下,用有限的影响范围,由于快速和及时的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