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临港地区设立和管理外国仲裁机构办事机构,适用本管理办法。根据行政措施,外国仲裁机构是指在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外国合法设立的非牟利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所设立的机构。
虽然这个案件一直拖了一年多,规划的过程中充满了很多波折,但是在何律师的坚持和委托人的配合下,终于取得了圆满的结果。
本公司希望利用1995年《私人证券诉讼改革法》中的安全港条款,并在本安全港立法中加入本警告声明。“相信”、“预期”、“打算”、“估计”、“预测”、“项目”、“计划”、“潜在”、“可能”、“应该”、“预期”、“待定”等词语和类似的表达方式确定了前瞻性陈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