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规划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租赁房等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由市或区(县)住房保障部门认定的配租审批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
其中,人才引进直接落户从原来的16-18项,减少到少仅需4项;留学回国人员落户,从原来的22-25项,减少至少仅需5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