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办法》通过之前,虽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但主要集中在促进和后勤支持上,而不是管理在中国的案件。行政措施的通过将被视为加强这方面的某些确定性,并表明,外国仲裁机构现在可能在管理设在中国的案件时感到自在,但须经相关的成功登记。
该管理办法包括对谁在林刚FTZ涉外仲裁机构提交其争议提交仲裁当事人没有限制。特别是,有不要求一方或多方必须在林岗保税区注册的公司。只要当事人明确约定,他们可以通过在林岗保税区外国仲裁机构管理的仲裁决定他们的涉外纠纷。
(一)受理案件、审判、听证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