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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重点说明的是:根据《扬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扬金管委〔2019〕2号)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申请贷款时单位欠缴缓缴状态3个月(含)以上的,不予贷款。此外,对疫情期间单位规划过缓缴的职工、优秀人才等特殊情形的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认定,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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