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外国仲裁机构可以在国际商务、海事、投资等领域进行管理。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设在临港自贸区的外国仲裁机构办事机构可以管理和服务涉外争议仲裁案件。这是他们现有职能的显著扩展,仅限于查询、提供培训、出席和组织会议及从事推广活动。第十八条强调这些外国仲裁机构不得管理涉及非涉外争议的仲裁。
8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自贸区计划》,表示外国仲裁机构(一旦注册)将能够依法管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民事和商事仲裁,并将临时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申请提交给中国法院。《自贸区计划》没有规定任何“与外国有关的因素”的要求,因此指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的许可活动有了重大的自由化。
当这周再次发生的时候,黄金海岸的居民感到“极度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