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
首先,目前还不清楚外国仲裁机构,如商务部国际商会(“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是否可以管理层次的内地仲裁。令人担忧的是他们是否是一个“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Law.1的含义范围内。然而,也出现了在那里各方都提到了坐在内地国外仲裁机构的情况。该办法明确被允许管理在林刚试点保税区涉外仲裁的资格的外国仲裁机构。
根据中国国务院的一项总体规划,中国政府致力于通过实施具有全球市场竞争力的开放政策和制度等措施,帮助新区与世界自由贸易区展开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