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产权证(发证之日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
规划过程更加透明,实现“环节一目了然”。在系统再造的基础上,上海市人社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人社等信息化技术,通过“网上预审”等方式,让用人单位足不出户,即可了解申报信息的进展情况,同时,引进服务的全流程规划情况也可在“一网通办”系统内准确查询。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预(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款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