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称,在上课期间,阿姆斯特朗地板有限公司作出了重大虚假和/或误导性陈述,和/或未能披露以下情况:(1)公司进行了渠道填充,以人为地促进销售;(2)公司对库存水平的内部控制无效;以及(3)由于上述原因,被告对公司业务、运营和前景的正面陈述具有重大误导性和/或缺乏合理依据
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