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
在强制清算的情况下,当任何合伙人在没有所有合伙人出席的情况下提交案件时,程序通过法院命令开始。
习副主席强调全球合作与竞争中创造新的优势,以及推进对外开放,在管理,标准,规则和规范领域的体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