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有涉外因素的纠纷,是中国与外国合同方之间尤其纠纷,可提交涉外仲裁。由于中国已在1987年4月22日成为缔约国对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的公约,国外仲裁机构在另一缔约国渲染到纽约公约仲裁裁决有得到承认和执行中国。然而,传统的涉外仲裁机构没有获准在中国境内管辖争议。由他们出具奖承认和执行在中国方面所面临的风险。
在一项新的研究,发表在Nature通信,我们与同事合作,探索清洁能源成本趋势的影响在今后十年在中国的电力系统。
一些区域的成功的创新包括为禁地对外国投资的地区名单,引进了中国(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的分离,以及自由贸易账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