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合法设立的任何非营利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临港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
如果你可以前往的声音核心网站的所有声音好你的预购地方。该耳机可为$ 79.99和订单可以通过1月21日,2021年适合那些早期购买圣诞礼物退换!
然而,一些不确定性仍然存在。特别是,裁决的可执行性的地位尚未明确界定。过去,中国一直存在一个问题,即根据《纽约公约》,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作出的仲裁裁决是否被视为“国内”或“非国内”的不确定性。裁决被视为“国内”还是“非国内”的分类很重要,因为根据中国法律,这些裁决的执行情况可能不同。
(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
根据该办法,符合条件的海外仲裁机构将被允许在林刚保税区(上海)设立办事处,并可以管理涉外仲裁(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关于在发生的民事和商事纠纷国际商务,海事和投资事务的领域(第1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