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8月6日,国务院,中国的内阁,公布了一项框架计划,包括临港到6岁的上海自由贸易区。
该管理办法规定,负责外国仲裁机构的营业厅登记的主管机关将司法上海局。此外,管理办法明确资格条件,材料,格式设立要求和审查程序,注册和国外仲裁机构的营业厅去办理变更登记。特别是,管理办法设定了国外仲裁机构的营业厅,其中包括的业务范围
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