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3条规定,“境外仲裁机构”是指外国、香港、澳门、台湾合法设立的任何非营利仲裁机构,以及中国加入的国际组织设立的仲裁机构。第六条境外仲裁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在临港保税区设立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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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塔尔自由区管理局(QFZA)在上海签署的关于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CIIE)的第二版场边合作谅解与上海保税区的林刚特殊区域(FTZ)的备忘录2019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