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纠纷,特别是中外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可以提交外国仲裁。自1987年4月22日中国成为《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以来,外国仲裁机构在《纽约公约》另一缔约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但是,传统上外国仲裁机构不允许在中国境内管理争议。他们的裁决在中国面临着承认和执行方面的风险。
在2019 11月8日,司法部上海市委统计局公开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的林刚特殊地区(上海)试点保税区建立了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19(日期为10月21日)在上海国际仲裁峰会,作为2019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的活动之一。该管理办法是对执政的“总体规划,为中国的林刚特别区域公布后的林刚保税区(林岗FTZ)国外仲裁机构的操作的具体规则的进一步阐述(上海)试点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这是我们2019(八月在博客上9此处)。这些措施将生效2020年1月1日。
如何家纺市场份额提前动摇各种组装品牌自己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