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管理办法》通过之前,虽然外国仲裁机构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了代表处,但主要集中在促进和后勤支持上,而不是管理在中国的案件。行政措施的通过将被视为加强这方面的某些确定性,并表明,外国仲裁机构现在可能在管理设在中国的案件时感到自在,但须经相关的成功登记。
8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自贸区计划》,表示外国仲裁机构(一旦注册)将能够依法管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民事和商事仲裁,并将临时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申请提交给中国法院。《自贸区计划》没有规定任何“与外国有关的因素”的要求,因此指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的许可活动有了重大的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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