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前款所称的重大贡献奖项范围、计税薪酬收入标准、技术管理和关键岗位范围、投资纳税数额和用工人数标准,由相关管理部门适时公布。
2.在“缴存地”住房套数查询操作中,凡职工在直属、广陵或邗江管理部缴存的,应当至少合并查询市区和邗江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在江都、宝应、高邮、仪征、油田或仪化分中心缴存的,应当至少查询当地家庭住房登记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