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考虑一系列因素在确定电子数据的准确性,包括相关的计算机系统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中,其工作状态,并且该数据存储,传输和提取的方法。有一些情况下,法院将承担的电子数据资料的真实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包括:(i)其中的数据信息保持或一方当事人向谁的信息的内容是不利的提交; (ii)在所述数据是由一个独立的第三方平台,其存储这样的数据提供或验证; (iii)在数据储存官方档案的方式; (IV)其中在正常业务操作中产生的数据; (ⅴ),其中的数据被储存,通过由各方同意的方法发送或萃取和(vi),其中该数据的内容已经由公证人公证。
有效的市场监管机构将共享信息,合作建立。不必要的执法活动将被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