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上述条文已清楚表明,如果在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知存在已知的债权债务,未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却违规注销公司,致使公司的法人人格主体归于消灭,后果是股东自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董和团队成员与崇明项目的生物学家建立了密切的关系。
审核名称
提交材料
领取执照
刻章等事项
您的公司是否已经被注册?
推荐阅读
新文章
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
Shanghai lingang Yemao Enterprise Serice Center
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206室
电话:021-64166021
手机:188-021-11128 翁朝栋
微信号:zhucegongsi0000
邮箱:15000527537@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