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管理办法》对外国机构在临港自贸区设立业务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涉及一些外国机构在中国管理仲裁常见的法律问题。例如,他们没有澄清外国机构在林港自由贸易区进行的仲裁是否将被视为在中国进行的仲裁。也没有说明这些仲裁作出的裁决将被视为《纽约公约》下的“外国裁决”或与中国机构作出的裁决类似的外国裁决。
其次,当事人不能仲裁中国内地以外,除非有外来元素在dispute.2这包括座位在香港仲裁,并选择如IC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总部设在香港的机构。中国法院否认由两个中国法人之间在内地以外坐在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执行,没有任何外国相关elements.3
“这是一个42分钟的娱乐节目。他告诉《时尚》杂志。拉泽克随后为上述言论道歉,并于今年早些时候离开了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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