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名称
提交材料
领取执照
刻章等事项
您的公司是否已经被注册?
推荐阅读
新文章
上海临港业茂企业服务中心
Shanghai lingang Yemao Enterprise Serice Center
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大厦2206室
电话:021-64166021
手机:188-021-11128 翁朝栋
微信号:zhucegongsi0000
邮箱:15000527537@163.com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