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撤销公司变更登记,后果是公司恢复到该次变更登记之前的登记状态;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阎某等两人系A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200万元,认缴的出资已实缴到位。A公司因经营不善,在工商部门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手续。但A公司欠B公司的12310元货款直至其注销仍未支付。B公司得知A公司已注销后,将阎某等两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两人承担还款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