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在安徽隆利德包装有限公司诉BP Agnati S.R.L。(“隆利德”)4,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提供在中国坐国际商会仲裁是有效的。之后隆利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上海试点保税区都设立了代表处的营销和推广服务。
在中国内地仲裁市场被认为是两种方式闭店对外国仲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