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委托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委托人主张对方公司股东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同时,上海仲裁协会和上海国际争端解决中心也在峰会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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