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08〕6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股东为了逃避债务,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Learn more“这三个演讲后,与会者将参加分组会议,讨论关键点和彼此互动,”班克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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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也是中国(中共)中央委员会共产党的总书记和主席的中央军委,在盛会在上海发表了重要讲话。
该公司老板辩称,该租约存在缺陷,“他受到了损害,因为它没有规定根据公开市场上提供的保险产品进行公平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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