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仲裁机构营业场所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上海市司法局。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外国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营业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格式要求和审查程序。《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外国仲裁机构营业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