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所提供的法律意见,理事会没有其他途径来收回这笔未偿债务。”
此外,《管理办法》未提及《总体规划》第四条规定的“中外当事人在资产、证据、诉讼保全等仲裁程序之前和期间适用和执行临时措施的情况”。这些问题必须澄清
在2019 11月8日,司法部上海市委统计局公开发布了“境外仲裁机构在中国的林刚特殊地区(上海)试点保税区建立了业务机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2019(日期为10月21日)在上海国际仲裁峰会,作为2019中国国际进口产品博览会的活动之一。该管理办法是对执政的“总体规划,为中国的林刚特别区域公布后的林刚保税区(林岗FTZ)国外仲裁机构的操作的具体规则的进一步阐述(上海)试点自由贸易区”(总体规划),这是我们2019(八月在博客上9此处)。这些措施将生效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