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上海市政府于2019年8月20日发布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临港区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外国知名仲裁和争议解决机构在市司法局登记备案后,可以在临港地区设立办事机构,对该领域发生的民商事争议进行仲裁国际贸易、海事和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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