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全国适用的跨省(市)迁移办法,各地大多按照全国税收征管规范要求执行,可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干京津冀范围内纳税人办理跨省(市)迁移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5〕161号)。税总发〔2015〕161号主要内容如下:
虽然《管理办法》对外国机构在临港自贸区设立业务的程序和要求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未涉及一些外国机构在中国管理仲裁常见的法律问题。例如,他们没有澄清外国机构在林港自由贸易区进行的仲裁是否将被视为在中国进行的仲裁。也没有说明这些仲裁作出的裁决将被视为《纽约公约》下的“外国裁决”或与中国机构作出的裁决类似的外国裁决。
上述人士表示,审计人员在近的财务报表中提出了很多警告,但并未对企业进行清算估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