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过程更加透明,实现“环节一目了然”。在系统再造的基础上,上海市人社部门充分运用互联网+人社等信息化技术,通过“网上预审”等方式,让用人单位足不出户,即可了解申报信息的进展情况,同时,引进服务的全流程办理情况也可在“一网通办”系统内准确查询。
根据《户口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房产转让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代交在县(市)或设区市市区城镇地区范围内的家庭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无房证明,将户口代交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新房交付使用后,应当按《户口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书时,对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应当有明确的约定。
Q1:《出入境管理法》要求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