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这一证明,适用于企业办理税务注销登记后,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注销时使用。以前需要递交纸质材料,现在网上就可办理。
为了进一步求证这件事,我找了微信上一个两百年没联系过的上海网友问了一下,他甚至达成了“家人都去过,但我就是不去”的成就。
3.承租本市商品住房,且房屋月租赁费用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且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用于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1)上海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