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3.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信誉良好、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 100 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且在 2017 年 5 月 31 日前注册登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高学历阶段自主创业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本人申请办理本市户籍的,不受上述注册资金和注册登记时间限制);
根据《户口规定》第五十六条等规定,房产转让的,应当及时将户口迁往现居住地房屋坐落地址;没有住房的,可以将户口代交在县(市)或设区市市区城镇地区范围内的家庭亲友处;确无他处落户的,可以凭无房证明,将户口代交在现户口所在地的公共集体户。新房交付使用后,应当按《户口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等规定,及时将户口迁入该房屋。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在签订二手房购房协议书时,对登记在该房屋的户口迁移,买卖双方应当有明确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