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出具《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通知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持证人员。
答: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即累计满84个月。
解读:2015年,我市印发了《扬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操作办法》(扬金管﹝2015﹞65 号),但当时住建部异地贷款信息系统尚未建成,且当时我市公积金流动性十分紧张,在难以满足本市缴存职工提取贷款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不具备开展公积金异地贷款条件,因此部分开展了异地贷款业务。目前,我市公积金个贷比已回落至90%左右,具备了开展异地贷款业务的条件,因此,决定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同时取消对借款人户籍地的限制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