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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住房居转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中公规[2018]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这一新增加城市化的努力是在政府公布他们在中国南方地区的大海湾地区计划的几个月之后的。该项目是这个国家的一部分,这个国家一直是农民工的热门目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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