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中国国务院发布了《自贸区计划》,表示外国仲裁机构(一旦注册)将能够依法管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民事和商事仲裁,并将临时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行为保全)的申请提交给中国法院。《自贸区计划》没有规定任何“与外国有关的因素”的要求,因此指出外国仲裁机构在中国大陆的许可活动有了重大的自由化。
在安徽隆利德包装有限公司诉BP Agnati S.R.L。(“隆利德”)4,高人民法院认为,仲裁协议提供在中国坐国际商会仲裁是有效的。之后隆利德,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国际商会和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在上海试点保税区都设立了代表处的营销和推广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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