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高人民法院(SPC)就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意见,在2019年十二月的证据在民事诉讼和关于上海试点自由贸易区的凌钢特殊区域诉讼和仲裁实践的进一步自由化的规则区。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分享这些司法解释和意见的关键亮点我们的思想。
有意思的是,《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注册的外国仲裁机构只能依法管理“涉外”民商事仲裁纠纷。尽管《自贸区计划》没有指出任何限制,但《条例》第24条明确规定,外国机构管理的任何争议都必须有“涉外因素”。条例参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通则》中有关涉外因素的指引。高人民法院此前的解释明确了以下相关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