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住房居转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中公规[2018]7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使用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且贷款未结清的,贷款发放并正常还款六个月后,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且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金额。
小金,户籍地为浙江省杭州市,在杭州某大学毕业后,在杭州建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5年,之后在深圳缴费10年,北京缴费10年,后来到上海,并在上海缴费7年。
Y同学只有本科学历!!!来自双非二本学校: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没有不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