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称,在上课期间,阿姆斯特朗地板有限公司作出了重大虚假和/或误导性陈述,和/或未能披露以下情况:(1)公司进行了渠道填充,以人为地促进销售;(2)公司对库存水平的内部控制无效;以及(3)由于上述原因,被告对公司业务、运营和前景的正面陈述具有重大误导性和/或缺乏合理依据
何律师强调对方公司清算组依照公司法,应书面通知已知债权人,被告清算时,委托人正与对方为货款纠纷在法院打官司,委托人应是对方公司清算组已知的债权人。现被告仅仅在报纸上刊登注销公告不能认定被告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且对方在这个情况之下进行公司注销,其实就是恶意逃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