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规定,外国仲裁机构营业场所登记的主管机关为上海市司法局。此外,《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外国仲裁机构设立、变更、注销营业机构的资格条件、材料、格式要求和审查程序。《管理办法》特别规定了外国仲裁机构营业所的业务范围,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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