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管理办法没有“之前和仲裁程序,如资产,证据保全的行动期间,中国和外方的应用和执行临时措施”作为总体规划的第四条规定提。这些问题必须由司法机关予以澄清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