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清算时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对外债务的,按照高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上述条文已清楚表明,如果在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知存在已知的债权债务,未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却违规注销公司,致使公司的法人人格主体归于消灭,后果是股东自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比如说,A公司注销的时候,账面上有10万元的存货,市场价(不含税)为12万元,但实际上,仓库里面什么都没有了!税务实地核查发现这种情况,轻则按视同销售来处理,重则补缴滞纳金等!若按视同销售处理,则A公司需按照规定缴纳:12万*13%=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