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述条文已清楚表明,如果在公司负有债务的情况下,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明知存在已知的债权债务,未履行注销的法定程序,却违规注销公司,致使公司的法人人格主体归于消灭,后果是股东自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即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资料齐全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资料不齐的,可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在其作出承诺后,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做食品销售的某公司,在注销的时候,公司仓库的113万元(含税)食品因管理不善,过期了,发票已经认证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