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3)落户在本市直系亲属家中的,提供引进人才本人与直系亲属的身份关系证明、直系亲属在沪的居住房屋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直系亲属的居民户口簿,户口簿上所有登记人员共同签署的同意落户的书面证明。
之所以要求转贷人必须办理房屋产权证明,是因为从贷款流程上看,客户申请“商转公”贷款时,公积金中心“先行拿出一笔资金”,帮助客户结清其商业贷款,而后商业银行才办理客户房产抵押注销手续,这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虽然已发放,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并未落实,处于“悬空”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