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 申报材料中如涉及重复报税的申请人(即法条所称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情形),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申报主体: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申报地点: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提供新的申报表,税单及单位情况说明。
c. 两倍基数激励条件申报者,近三十六个月内持证期、个税及积分必须连续,不得有中断与补缴(待业也为中断)。若涉及转换单位而造成的积分补缴、不得超过两个月,否则从中断期起重新计算三十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