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婴儿出生后,应当由其父亲或者母亲凭《出生医学证明》、随父或随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父母的结婚证或非婚生育声明,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因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时已经提交过,《户口规定》取消了原来出生登记需要提交父母双方居民身份证的要求。
六、简化户口登记事项申报材料。对主要申报材料齐全、次要材料有欠缺的,实行容缺受理;能够引用政务共享信息的,不再需要另行提交;对当场办理的事项,不再需要提交复印件。(《户口规定》第一百二十六条)
如退工单、离职证明(必须写清楚何时进单位、何时离开单位)等。原件需存入本人人事档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