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的认定依据参照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或各省、市、自治区政府和人才主管部门批复。
1、符合新片区重点产业布局、经新片区推荐的用人单位的核心人才;在本市被聘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3年;持证期间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其中新片区工作时间不低于2年;持证期间依法缴纳所得税。
在本市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中连续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满1年,近3年累计实现2000万元及以上技术交易额(技术合同双方当事人分别不少于3家且不是关联企业,技术合同履行率达到70%及以上)的技术合同第一完成人,申办本市常住户口时,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和参加本市职工社会保险的累计年限可以由7年缩短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