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5、有海外留学经历的,需注明留学性质(公派、自费),并提供我国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信息及我国驻外使领馆证明等相关书面材料。
理论上所有学生都有权利选择回户籍(居住)地入学,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原就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本市户籍学生回户籍(居住)地就读申请表》,由就读小学统计汇总并报区招生考试中心,经审核通过后由区招生考试中心统筹安排入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