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根据王教授的说法,从19世纪中期到二十世纪初,有三组犹太人移居上海,1840至1949—中东的西法迪犹太人,从二十世纪初到30年代晚期的俄罗斯犹太人和1930—40年代德国、奥地利和其他中欧国家的犹太难民。
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须交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或户口簿、本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本人的《出生医学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